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元(計算式:房屋現值49,800元/㎡×原告 應有部分1/3=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倘被告中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如前開建物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五、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