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劉竹苞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黃麗娟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94年2月25日 │1,501,500元 │PC0000000 │ │ │ │ │澎南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