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 盧曉君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共新臺幣(下同)909,476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申請前置協商,因債務人所提協商方案為每月償還2,600元,與遠東商銀所提每月6,000元之協商方案有落差,以致協商不成立。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新成企業行,淨收月薪約16,000元,配偶陳文敏收入約13,000元,二人育有1名未 成年子女陳○○;同住之婆婆張如宓身體多重極重度殘障,由公公陳智平照顧,二人均無法工作,僅憑每半年所領之退休俸貼補家用,因此由債務人及陳文敏共同負擔不足之生活費用。債務人每月支出如下:房租12,000元、全家生活費部份負擔12,000元、陳○○扶養費2,000元,共計26,000元, 債務人顯已入不敷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債務人97 年7月至10月薪資證明、陳文敏97年5月至7月薪資單、債務人、陳文敏、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芃福法律事 務所97芃福字第008號函、張如宓殘障手冊等為證,並有前 置協商申請書附卷可稽。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26,000元,雖有過高,惟債務人及配偶陳文敏2人收入僅有29,000元,須 共同負擔房租12,000元、一家三口生活費支出、公婆生活費部份補貼等,縱使有陳文敏共同分擔支出,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17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