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號債 務 人 盧曉君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十五日起,於每滿三個月之當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之事實,亦有薪資證明、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在卷足憑。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任職於新成企業行,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6,000元,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等3人,則債務人每3月清償新臺幣13,500元,其條件應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此外,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呂黎明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三月為一期,共32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500元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459,897元 │ │4.清償總金額:432,000元 │ │5.清償比例:29.5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 遠東商業銀行 │ 1,459,897│ 13,500 │ ├──┼──────────┼─────┼──────┤ │ │ 合 計 │ 1,459,897│ 13,500 │ └──┴──────────┴─────┴──────┘ 附件二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從事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7、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 必要者不在此限 8、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之最低生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