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港智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中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崔中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崔中興明知如附件1 至29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件1 至29所示之商標權人即美國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法國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克絲蒂公司)、德國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美國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稱卡文克雷恩公司)、美國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下稱諾菲斯公司)、日本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桑特公司)、美國商皮奧爾斯公司(下稱皮奧爾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美國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下稱HBI 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下稱羅茲公司)、法國商畢佛爾艾弗公司(下稱畢佛爾艾弗公司)、美國商波露羅蘭合夥有限公司(下稱波露羅蘭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經核准指定使用於如附件1 至29「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且各該註冊商標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等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明知係仿冒上開各該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詎崔中興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衣服、褲子、包包,均係未經前揭各該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上午6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止,在雲林縣○○鎮○○路00號前擺攤,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賣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包包等商品,供不特定之人選購,迄本案查獲為止,共計得款8,000 元。嗣經警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上址攤位前,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送請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楊又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二字第1070060011號卷〈下稱警卷〉第47頁至第48頁)。 ㈡書證: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2 頁至第7 頁)。 ⒉「THE NORTH FACE」商標之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權市值表各1 份(見警卷第20頁至第43頁)。 ⒊「Le Coq Sportif」商標之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估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真品與仿冒品對照相片4 張(見警卷第44頁至第46頁)。 ⒋「NIKE」商標之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鑑定書各1 份(見警卷第49頁至第58頁)。 ⒌「CHAMPION」商標之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鑑定報告、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見警卷第59頁至第68頁)。 ⒍「ROOTS 」商標之加拿大商. 羅茲公司鑑定報告、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見警卷第69頁至第74頁)。 ⒎「agnes b . 」商標之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見警卷第75頁至第80頁)。 ⒏「POLO」商標之美商. 波露/ 羅蘭公司鑑定報告、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見警卷第81頁至第84頁)。 ⒐「Under Armour」商標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侵權市值表各1 份(見警卷第104 頁至第116 頁)。 ⒑「adidas」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 份(見警卷第133 頁至第138 頁)。 ⒒「PUMA」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 份(見警卷第142 頁至第143 頁)。 ⒓「LACOSTE 」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 份(見警卷第147 頁至第149 頁)。 ⒔「CALVIN KLEINE 」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查扣物估價表各1 份及照片9 張(見警卷第156 頁至第167 頁)。 ⒕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8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 份(見警卷第168 頁至第179 頁)。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㈣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警卷第8 頁至第14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605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6頁至第17頁;本院107 年度港智簡字第2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0頁、第138 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6 年8 月7 日上午6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在上址流動攤販,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竟為本案犯行,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權利,行為殊不足取。惟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拉克絲蒂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乙節,有本院107 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1 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42 頁、第149 頁),然被告於本院宣判前尚未與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遭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販賣之期間,又兼衡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以擺攤為業,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係被告犯本案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為8,000 元,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7頁反面),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拉克絲蒂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倘仍就上開犯罪所得如數宣告沒收,對被告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註冊/ 審定號│ 備註 │ ├──┼──────────────┼─────┼──────┼──────┤ │1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之衣│197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一至│ │ │服 │ │②00000000 │三商標之商品│ │ │ │ │③00000000 │ │ ├──┼──────────────┼─────┼──────┼──────┤ │2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之褲│93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一至│ │ │子 │ │②00000000 │三商標之商品│ │ │ │ │③00000000 │ │ ├──┼──────────────┼─────┼──────┼──────┤ │3 │仿冒「LACOSTE」商標之衣服 │1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四、│ │ │ │ │②00000000 │五商標之商品│ ├──┼──────────────┼─────┼──────┼──────┤ │4 │仿冒「PUMA」商標之衣服 │2件 │00000000 │為有附件六商│ │ │ │ │ │標之商品 │ ├──┼──────────────┼─────┼──────┼──────┤ │5 │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 │115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七、│ │ │ │ │②00000000 │八、十商標之│ │ │ │ │③00000000 │商品 │ ├──┼──────────────┼─────┼──────┼──────┤ │6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包│89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八至│ │ │包 │ │②00000000 │十一商標之商│ │ │ │ │③00000000 │品 │ │ │ │ │④00000000 │ │ ├──┼──────────────┼─────┼──────┼──────┤ │7 │仿冒「CALVIN KLEINE 」商標之│10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十二│ │ │衣服 │ │②00000000 │至十七商標之│ │ │ │ │③00000000 │商品 │ │ │ │ │④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 │ │ ├──┼──────────────┼─────┼──────┼──────┤ │8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之│7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十八│ │ │衣服 │ │②00000000 │、十九商標之│ │ │ │ │ │商品 │ ├──┼──────────────┼─────┼──────┼──────┤ │9 │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之│29件 │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衣服 │ │ │商標之商品 │ │ │ │ │ │ │ ├──┼──────────────┼─────┼──────┼──────┤ │10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198件 │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 │ │ │一商標之商品│ ├──┼──────────────┼─────┼──────┼──────┤ │11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包包│41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 │ │②00000000 │一、二十二商│ │ │ │ │ │標之商品 │ ├──┼──────────────┼─────┼──────┼──────┤ │12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12件 │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 │ │ │三商標之商品│ ├──┼──────────────┼─────┼──────┼──────┤ │13 │仿冒「ROOTS」商標衣服 │107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 │ │②00000000 │四、二十五商│ │ │ │ │ │標之商品 │ ├──┼──────────────┼─────┼──────┼──────┤ │14 │仿冒「agnes b . 」商標之衣服│18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 │ │②00000000 │六、二十七商│ │ │ │ │ │標之商品 │ ├──┼──────────────┼─────┼──────┼──────┤ │15 │仿冒「POLO」商標之衣服 │10件 │①00000000 │為有附件二十│ │ │ │ │②00000000 │八、二十九商│ │ │ │ │ │標之商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