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港交簡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港交簡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如琦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七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營業大客車司機」上加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同行「從事業務」應更正為「從事駕駛業務」 ,另於第十行「大客車右側」下加「前方」,於第十三行「不治死亡。」下加「 甲○於肇事後隨即打電話報警,並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外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 國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汎 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