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曾玟榤 李慧敏 楊燕紅 被 告 許哲源即鴻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楊燕紅之住所中關於「○○○00號之0 」記載,應更正為「○○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為原告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