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167號原 告 炫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民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朱立文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地址雖設在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惟本件原告係針對被告雲林縣北港鎮營業所之業務提起訴訟,亦得由本院管轄,況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而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因承攬訴外人漢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漢琠公司)之液晶拼接顯示系統工程(工程期間自民國106 年2 月15日至同年4 月15日),遂於106 年2 月初向大陸地區深圳市瀚圖佳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圖佳視公司)訂購三星廠牌面板(型號為UD55E-B LTI550HN11)2 片,由被告運送,迨原告收領該批面板,認為離施工期間尚有3 至5 日,疏而未於第一時間檢查貨品。其後於106 年2 月25日,原告二度向瀚圖佳視公司訂購同廠牌型號之面板2 片(下稱系爭面板),該批貨物運送亦由被告負責,迨同年3 月4 日14時5 分許貨物送達時,原告要求被告送貨員當場開箱檢查,惟送貨員表示依公司規定必須先簽收始得開拆貨品,原告僅得先行簽收貨品(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 )令送貨員離去(下稱系爭運送過程),隨後立即進行開箱檢查並錄影存證,開拆後發現系爭面板其中1 片下方有明顯龜裂現象,另1 片亦有相同破損情形,當下即聯繫被告之雲林縣北港鎮營業所。嗣後原告又向瀚圖佳視公司訂購相同廠牌型號面板,該批貨物仍由被告運送,歷經前開兩次經驗,原告此次即派遣兩名員工在原告門市等候,待被告送貨員於106 年3 月17日中午12時12分許將貨品送達,為當場確定面板有無毀損,原告即要求送貨員陪同開箱檢查,該批貨物亦發生面板問題,原告遂拒絕收受貨品,經被告送貨員要求在單據上載明「異常」後,由被告送貨員直接將貨品退回。 ㈡、原告為免遲誤與漢琠公司間之工程進度,遂於106 年4 月7 日向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訂購面板1 片,並於同年月20日更新面板,因而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3,553元,自屬履行利益之所受損害,另1 片面板未為修繕,目前仍無法使用,原告受有58,500元(原告向瀚圖佳視公司買受系爭面板每片價格為人民幣12,000元,依當時購買匯率4.875 換算,即58,500元)之損害。原告為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受貨人,於系爭面板送達原告處所並經請求交付後,依民法第644 條規定,原告即取得托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據此,系爭面板因被告運送導致受損,被告若無法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16 條「完全賠償」原則,被告應填補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爰依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2,05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面板在大陸地區由哪家運送,原告都沒有提出,被告是末端運送人,只承攬從桃園機場出來,由客戶即順豐公司或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下稱兆東公司)從海關處轉送予被告運送,被告並不是直接至桃園機場載貨。系爭面板在臺灣部分係兆東公司委託被告運送,收貨地點係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由被告前往收貨地點載運系爭面板後送至原告,因被告只負責將貨品運送給原告,頂多詢問係何種貨品,從來沒有開箱檢查,系爭面板是木箱裝的貨件,如果外箱有損壞就要註記,就可以向第三方反應,至於木箱裡面怎樣,被告不知道,一般而言外箱沒有破損,就不能說是被告運送的問題,原告應該通知最上游說貨有問題要退貨,才會通知被告將貨收回,系爭運送過程從大陸地區深圳工廠到臺灣,經過兆東公司到被告,已有多次機械搬運,無法證明哪個環節造成損害,如果原告有提出報關行驗貨時是完好的照片,問題可能就出在被告身上,但原告無法舉證系爭面板從大陸地區深圳工廠到臺灣兆東運公司這段運送過程是完整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被告間有無運送契約之存在?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此,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債權人不得對於債務人以外之人而請求履行(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0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34 條亦定有明文。惟上開責任為本於契約關係所生之責任,如當事人間並無運送契約存在,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2、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受貨人,被告為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運送人,於系爭面板送達原告處所並經原告請求交付後,因系爭面板毀損,依民法第644 條規定,原告取得托運人即瀚圖佳視公司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云云,業據提出106 年2 月13日液晶拼接顯示系統統一訂購單、瀚圖佳視公司106 年2 月25日銷售單、106 年3 月4 日查驗系爭面板影像截圖暨被告送貨影片截圖、與發貨廠家106 年2 月25日及106 年3 月4 日暨網路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取畫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1頁、第81頁至第103 頁)。然被告辯稱:伊是末端運送人,只承攬從桃園機場出來,由客戶兆東公司從海關處轉送到被告後運送,並不是直接至桃園機場載貨。系爭運送過程在臺灣部分係兆東公司委託被告運送系爭面板,收貨地點係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由被告前往收貨地點載運系爭面板送至原告,被告只負責將貨品運送予原告等語,並提出被告運送定型化契約、托運明細表、客戶簽收單及查詢客戶資料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15 頁至第125 頁),核與被告上開所辯相符。原告復未就被告與瀚圖佳視公司確有締結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乙事提出有利之事證,則被告上述所辯應可採信,是以,原告與被告間並無運送契約存在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依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依上所述,本件系爭面板運送契約之運送人應為兆東公司,而被告將系爭面板送至原告,乃係基於其與兆東公司另成立之運送契約,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縱令系爭面板確有毀損,原告亦不得向被告請求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原告主張,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為其訴之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