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原 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亨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陳泰佑 被 告 陳吳月霞 王鵬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法律上的爭點,法官需要再研究法律問題,另外,也可能必須要調卷再釐清事實,為求判決慎重,因此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