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吳月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吳月霞 王鵬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港簡字第1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48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