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沐虹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林沐虹、丁素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沐虹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沐虹 被 告 丁素貞 王俊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被告其他可能之住居所地址,未免原對被告之公示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爰依法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