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榕庭建設有限公司、崔維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蔡政雄、蔡維茂、蔡紹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有上開被告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另已死亡之共有人部分,應撤回起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全部、皆勿隱)。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