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萬有限公司、林詠諄即林暌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 告 林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陳珮婕即陳宜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林詠諄即林睽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諄即林暌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