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譽淵建設有限公司、黃意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譽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磚、黃金在、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吳黃眛、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宗岳、吳清瑋、吳由來、吳錦村、吳錦昌、吳水德、吳明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磚、黃金在、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吳黃眛、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宗岳、吳清瑋、吳由來、吳錦村、吳錦昌、吳水德、吳明華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應受送達處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