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小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詹南岩、陳顗茜即陳怡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訴訟代理人 王嘉凰 被 告 陳顗茜即陳怡君 武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顗茜即陳怡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427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武玉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4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武玉玲依兩造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維修契約、被告陳顗茜即陳怡君即系爭車輛所有人則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 日(見本院卷第65、67、8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此為本於個別之發生原因然具同一 之給付目的之債務,依據上開說明,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被告其中一人為給付者,他人即應同免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