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億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六千零六十四元,及自 起訴狀膳本送達翌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1)原告公司承包被告雲林縣政府辦理之雲林縣口湖鄉○○道排 水改善工程,惟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按契約 條件進行施工,由挖土機整理單孔矩短型箱涵時,原告依工程契約書之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