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79號原 告 益加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及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 當事人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之住居所。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請求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並未記載被告機關之地址、代表人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另行提出記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地址及其代表住居所(被告高雄區監理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代表人陳聰乾住同上)之起訴狀。 二、另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