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忠信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㈠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㈡復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236 條之1 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併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補正「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