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6號原 告 承元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婉蓁 訴訟代理人 賈克勤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 項、第233 條第2 項及第237 之9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14時30分宣判,因該日為假日,爰依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第23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苹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