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6號原 告 承元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賈克勤 代 表 人 許婉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廖苹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