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智簡字第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洪正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遠距訊問庭開庭審理及調解,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