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蔡萬進、黃蓮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蔡萬進 被 告 黃蓮金 潘進松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彥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案號:101 年度交訴字第6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