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被 告 劉柏嶙 張麗頻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3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