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堯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堯程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與前已起訴並已為有罪判決確定之104 年度簡字第962 號案件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固堪認定。惟該案扣案之品皇咖啡包5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 、PMMA)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14.067公克、14.341、14.518、14.480、14.289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3.338、13.669、13.760、13.745、13.562公克,且均因量微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見104 年度偵字第2386號卷第16至18頁),並於該鑑定書之備註欄說明PMMA屬第三級毒品,是聲請意旨認上開扣案之咖啡包5 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容有誤會。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三第22項規定,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 、PMMA)屬第三級毒品,此有前開附表三在卷可按,則上開扣案物既屬第三級毒品,又顯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定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數量,如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尚非屬犯罪行為,是上開扣案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即可,非得由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