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訴訟代理人 林勁光 被 告 潘王秀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請求: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潘王秀琴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5 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