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王乃民 吳玉蓮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被 告 儒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被 告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瑛 被 告 陳慶富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