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明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 告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原 告 曾國龍 原 告 溫鎔鎂 上列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國龍、溫鎔鎂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誠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被 告 黃明政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94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有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628 號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942 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訴,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