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閎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閎璾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閎璾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珍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山珍公司負責人或管領人之同意,無故翻越圍牆侵入山珍公司之廠區土地內,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723號被 告 謝閎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閎璾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20分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及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以從圍牆翻越進入之方式,無故侵入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珍公司)位於屏東縣○○鄉○○路00號之廠區及員工宿舍所附連圍繞之土地(有圍牆與外區隔,進出之大門亦封閉,且有保全警衛管制),嗣經保全人員黃建華發現後,報警處理,並由山珍公司委由蔡文淵於同日13時47分許向警方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山珍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閎璾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建華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查報告1 紙、被告所書立之悔過書1 份、山珍公司之委託書2 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檢察官 王雪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