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83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金寶 選任辯護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訴字第539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金寶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另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邱金寶於民國105 年間至106 年間,擔任址設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硫黃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一職,負責統籌辦理社區各項活動及經費之申請、使用、核銷等業務,並為經費支出之決定者,為從事業務之人。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於105 年間至106 年間,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分別向屏東縣政府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就以下活動申請補助:於105 年間辦理「105 年度志工媽媽感恩惜福活動」,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計畫經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另於105 年間辦理「手工皂研習活動」、「105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蝶古巴克製作」、「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106 年間辦理「三溝部落參訪活動」,分別向屏東縣萬巒鄉公所申請計畫經費20,000元、55,000元、20,000元、20,000元。詎邱金寶明知計畫經費之核銷應依上開要點所定程序辦理,即應依申請補助項目,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覈實向負責審核之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核銷,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邱金寶明知硫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補助經費核銷應據實核銷,不得有浮報或虛報等情事,惟其為求順利申請核發補助款,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106 年間,以不詳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廠商取得上面僅印有各該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雖經上開負責人授權,然其明知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未向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廠商實際購買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品項,仍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時間、金額及品名等不實事項,填載於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而偽造之,再以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分別向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請領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之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於社區發展補助款審查之正確性。 (二)邱金寶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7 月至9 月間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僅印有蟹老板美食店及負責人謝文峯印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於未獲謝文峯之授權下,明知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未向蟹老板美食店實際購買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品項,仍分別以填載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時間、金額及品名等不實事項,填載於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而偽造之,並以之向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請領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之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謝文峯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於社區發展補助款審查之正確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順淼、陳金谷、謝文峯、黃瓊戊、郭蓉蓉、韓復生、傅權煒、宋富雲、陳靜君、張瑋容、林金生、余瑞良、余菊枝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案件調查報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案件調查報告、屏東縣政府109 年2 月11日屏府社政字第10903462500 號函、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慶祝105 年母親節暨志工媽媽感恩惜福活動領款收據)、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10508782500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9 年2 月12日屏巒鄉政字第10930186400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三溝部落參訪活動領款收據)、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10608856600 號函、證明書、三溝部落參訪活動成果報告表、硫磺社區發展協會三溝部落106.04.1台南喜樹社區參訪活動簽到名冊、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106 年2 月13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60023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參訪活動概算表、三溝部落參訪活動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6 年3 月1 日00000000000 號函、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藝豐企業社)、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活動成果報告表、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5 月30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50027 號函、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計畫」人員名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6 月8 日屏巒鄉社字第10530709100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業務計劃簽呈、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2 月22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5006號函、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手工皂研習』工作計畫、105 年成長教室「手工皂研習」活動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3 月4 日屏巒鄉社字第10530226500 號函、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成長教室手工皂研習領款收據)、領據、105 年度硫磺社區發展協會成長教室參加手工皂研習活動人員名冊、簽到簿、成長教室105 年手工皂研習課程配當表、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辦理(購置)成長教室手工皂研習、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業務計劃簽呈、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領款收據)、屏東縣105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申請表、屏東縣105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計畫成果報告書、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簽到簿、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完成志工講習(基礎、特殊)名冊、結業證明書、志工隊人員清單、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4 月29日屏府社政字第10513797400 號函、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審查核定表、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審查核定表經費表、硫磺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蝶古巴克製作簽到簿、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5 月30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50028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社區蝶古巴克製作活動計畫、蝶古巴克製作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6 月8 日屏巒鄉社字第10530715100 號函、蝶古巴克製作活動(設備)成果報告表各1 份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張、照片30張。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第1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罰金刑部分之法定刑為「5 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計算,修正為「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本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此次修正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後予以明定,非屬法律有變更,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偽造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及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6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犯罪事實(二)所示之3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硫黃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期間,為協助硫黃社區發展協會順利申請活動補助款,貪圖一時方便,而為本案犯行,已對證人謝文峯及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辦理補助款核銷作業正確性造成損害,所為實質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本院卷第47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自述喪偶、無業、賴子女扶養維生、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48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被告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確定,嗣因於108 年6 月8 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55 -59頁);茲念被告初犯此罪,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促被告記取教訓,按其犯罪情節並參酌被告資力,本院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50,000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 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若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末查,本案補助款業已用於硫磺社區發展協會之各項活動等情,業據共犯即硫磺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韓復生於前案供稱明確,且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本案犯罪有何不法所得,無庸宣告沒收。另就被告共同偽造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既已行使,非屬於犯罪行為人,亦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呂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免用統一發票收│申請時間 │廠商名稱 │品名 │金額 │申請對象│申請補助活動│ │號│據時間 │ │ │ │ │ │名稱 │ ├─┼───────┼───────┼──────┼─────┼─────┼────┼──────┤ │1 │105 年3 月15日│105 年3 月、4 │文通印刷行 │布條、影印│1,623 元 │屏東縣萬│手工皂研習活│ │ │ │月 │ │講義 │ │巒鄉公所│動 │ ├─┼───────┼───────┼──────┼─────┼─────┼────┼──────┤ │2 │105 年5 月2 日│105 年5 月底 │藝豐企業社 │太陽能充電│9,000 元 │屏東縣政│105 年度志工│ │ │ │ │ │式手電筒 │ │府 │媽媽感恩惜福│ │ │ │ │ │ │ │ │活動 │ ├─┼───────┼───────┼──────┼─────┼─────┼────┼──────┤ │3 │105 年7 月25日│105 年11月、12│蟹老板美食店│便當 │5,400 元 │屏東縣萬│105 年度魅力│ │ │ │月 │ │ │ │巒鄉公所│社區活化計畫│ │ │ │ │ │ │ │ │補助 │ ├─┼───────┼───────┼──────┼─────┼─────┼────┼──────┤ │4 │105 年7 月29日│105 年11月、12│文通印刷行 │布條、影印│1,400 元 │屏東縣萬│蝶古巴克活動│ │ │ │月 │ │講義 │ │巒鄉公所│ │ ├─┼───────┼───────┼──────┼─────┼─────┼────┼──────┤ │5 │105 年8 月22日│105 年11月、12│蟹老板美食店│便當 │5,400 元 │屏東縣萬│105 年度魅力│ │ │ │月 │ │ │ │巒鄉公所│社區活化計畫│ │ │ │ │ │ │ │ │補助 │ │ │ │ │ │ │ │ │ │ ├─┼───────┼───────┼──────┼─────┼─────┼────┼──────┤ │6 │105 年9 月30日│105 年11月、12│蟹老板美食店│便當 │5,400 元 │屏東縣萬│105 年度魅力│ │ │ │月 │ │ │ │巒鄉公所│社區活化計畫│ │ │ │ │ │ │ │ │補助 │ ├─┼───────┼───────┼──────┼─────┼─────┼────┼──────┤ │7 │105 年11月6 日│105 年11月 │藝豐企業社 │籃板、籃框│20,000元 │屏東縣萬│修復籃球場主│ │ │ │ │ │、籃網、籃│ │巒鄉公所│體設備 │ │ │ │ │ │球 │ │ │ │ ├─┼───────┼───────┼──────┼─────┼─────┼────┼──────┤ │8 │105 年11月20日│105 年11月、12│文通印刷行 │結業證書製│5,160 元;│屏東縣萬│105 年度魅力│ │ │ │月 │ │版、證書彩│4,840元 │巒鄉公所│社區活化計畫│ │ │ │ │ │色印製;講│ │ │補助 │ │ │ │ │ │義印製、資│ │ │ │ │ │ │ │ │料影印、裝│ │ │ │ │ │ │ │ │釘費、彩色│ │ │ │ │ │ │ │ │輸出大圖 │ │ │ │ ├─┼───────┼───────┼──────┼─────┼─────┼────┼──────┤ │9 │106 年4 月1 日│106 年4 月、5 │梅谷餐飲 │桌餐 │8,000 元 │屏東縣萬│三溝部落參訪│ │ │ │月 │ │ │ │巒鄉公所│活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