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復生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861號),於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訴字第12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主 文 韓復生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韓復生於民國105 年間至106 年間,擔任址設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硫黃社區發展協會)」之總幹事一職,負責統籌辦理社區各項活動及經費之申請、使用、核銷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於105 年間至106 年間,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分別向屏東縣政府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就以下活動申請補助:於105 年間辦理「105 年度志工媽媽感恩惜福活動」,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計畫經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另於105 年間辦理「手工皂研習活動」、「105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蝶古巴克製作」、「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106 年間辦理「三溝部落參訪活動」,分別向屏東縣萬巒鄉公所申請計畫經費20,000元、55,000元、20,000元、20,000元。詎韓復生明知計畫經費之核銷應依上開要點所定程序辦理,即應依申請補助項目,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覈實向負責審核之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核銷。 二、韓復生明知硫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補助經費核銷應據實核銷,不得有浮報或虛報等情事,惟其為求順利申請核發補助款,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106 年間,以不詳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廠商取得上面僅印有各該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雖經上開負責人授權,然其明知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未向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廠商實際購買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品項,仍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時間、金額及品名等不實事項,填載於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而偽造之,再以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分別向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請領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之補助,足以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於社區發展補助款審查之正確性。 三、韓復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7 月至9 月間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僅印有蟹老板美食店及負責人謝文峯印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於未獲謝文峯之授權下,明知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未向蟹老板美食店實際購買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品項,仍分別以填載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時間、金額及品名等不實事項,填載於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而偽造之,並以之向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請領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之補助,足以生損害於謝文峯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於社區發展補助款審查之正確性。 四、案經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告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卷第337 頁),核與證人黃順淼、陳金谷、謝文峯、黃瓊戊、郭蓉蓉、邱金寶、傅權煒、宋富雲、陳靜君、張瑋容、林金生、余瑞良、余菊枝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他二卷第229 頁至第231 頁、第253 頁至第255 頁、第237 頁至第275 頁、第351 頁至第361 頁、偵卷第43頁至第51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113 頁至第115 頁、第123 頁至第127 頁),且有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案件調查報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案件調查報告、屏東縣政府109 年2 月11日屏府社政字第10903462500 號函、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慶祝105 年母親節暨志工媽媽感恩惜福活動領款收據)、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10508782500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9 年2 月12日屏巒鄉政字第10930186400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三溝部落參訪活動領款收據)、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10608856600 號函、證明書、三溝部落參訪活動成果報告表、硫磺社區發展協會三溝部落106.04.1台南喜樹社區參訪活動簽到名冊、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106 年2 月13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60023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參訪活動概算表、三溝部落參訪活動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6 年3 月1 日00000000000 號函、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藝豐企業社)、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活動成果報告表、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5 月30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50027 號函、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修復籃球場主體設備計畫」人員名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6 月8 日屏巒鄉社字第10530709100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業務計劃簽呈、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2 月22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5006號函、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會『手工皂研習』工作計畫、105 年成長教室「手工皂研習」活動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3 月4 日屏巒鄉社字第10530226500 號函、領據、105 年度硫磺社區發展協會成長教室參加手工皂研習活動人員名冊、簽到簿、成長教室105 年手工皂研習課程配當表、屏東縣萬巒鄉硫黃社區發展協辦理(購置)成長教室手工皂研習、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業務計劃簽呈、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領款收據)、屏東縣105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申請表、屏東縣105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計畫成果報告書、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補助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簽到簿、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完成志工講習(基礎、特殊)名冊、結業證書、志工隊人員清單、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4 月29日屏府社政字第10513797400 號函、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審查核定表、105 年魅力社區活化計畫審查核定表經費表、硫磺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蝶古巴克製作簽到簿、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5 月30日屏縣巒鄉硫磺社區(寶)字第1050028 號函、屏東縣萬巒鄉硫磺社區發展協會105 年社區蝶古巴克製作活動計畫、蝶古巴克製作支用明細表、屏東縣萬巒鄉公所105 年6 月8 日屏巒鄉社字第10530715100 號函、蝶古巴克製作活動(設備)成果報告表各1 份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張、照片30張附卷可稽(見他一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9頁至第32頁,他二卷第5 頁至第9 頁、第15頁至第33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57頁、第89頁、第109 頁至第117 頁、第119 頁至第133 頁、第189 頁,偵卷第95頁至第97頁,院卷第55頁、第61頁至第120 頁、第139 頁、第151 頁、第169 頁至第177 頁、第199 頁、第225 頁、第249 頁至第252 頁、第295 頁至第298 頁、第311 頁至第315 頁、第321 頁至第325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第1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罰金刑部分之法定刑為「5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計算,修正為「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本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此次修正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後予以明定,非屬法律有變更,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㈡事實欄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⒉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事實欄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⒉被告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2 、4 、7 至9 所示6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3 次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擔任硫黃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為協助硫黃社區發展協會順利申請活動補助款,貪圖一時方便,而為本案犯行,已對證人謝文峯及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辦理補助款核銷作業正確性造成損害,所為固有非是;惟念其辦理之補助款乃運用於硫磺社區發展協會所舉辦之活動中,其自陳實際支出與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金額相符等語(見院卷第205 頁),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詐得任何財物,堪認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性尚屬輕微,並慮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志工、倚靠每月退休金生活之經濟狀況,與妻子同住、有2 名子女之生活狀況(見院卷第338 頁至第33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先後為6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 次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同法第41條第8 項,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初犯此罪,犯後終能坦承犯罪,表現悔意,並勇於面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均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促被告記取教訓,按其犯罪情節並參酌被告資力,本院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100,000 元。又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被告供稱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補助款均係用於硫磺社區發展協會所舉辦各該活動中等情,業如前述,且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本案犯罪有何不法所得,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補助款,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3 、5 至6 所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既已行使,非屬於犯罪行為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免用統一發票收│申請時間 │廠商名稱 │品名 │金額 │申請對象 │申請補助活動名稱│ │號│據時間(民國)│(民國) │ │ │(新臺幣)│ │ │ ├─┼───────┼───────┼──────┼───────┼─────┼─────┼────────┤ │1 │105 年3 月15日│105 年3 月、4 │文通印刷行 │布條、影印講義│1,623 元 │屏東縣萬巒│手工皂研習活動 │ │ │ │月 │ │ │ │鄉公所 │ │ ├─┼───────┼───────┼──────┼───────┼─────┼─────┼────────┤ │2 │105 年5 月2 日│105 年5 月底 │藝豐企業社 │太陽能充電式手│9,000 元 │屏東縣政府│105 年度志工媽媽│ │ │ │ │ │電筒 │ │ │感恩惜福活動 │ ├─┼───────┼───────┼──────┼───────┼─────┼─────┼────────┤ │3 │105 年7 月25日│105 年11月、12│蟹老板美食店│便當 │5,400 元 │屏東縣萬巒│105 年度魅力社區│ │ │ │月 │ │ │ │鄉公所 │活化計畫補助 │ ├─┼───────┼───────┼──────┼───────┼─────┼─────┼────────┤ │4 │105 年7 月29日│105 年11月、12│文通印刷行 │布條、影印講義│1,400 元 │屏東縣萬巒│蝶古巴克活動( │ │ │ │月 │ │ │ │鄉公所 │起訴書誤載為105 │ │ │ │ │ │ │ │ │年度魅力社區活化│ │ │ │ │ │ │ │ │計畫補助,經公訴│ │ │ │ │ │ │ │ │檢察官更正) │ ├─┼───────┼───────┼──────┼───────┼─────┼─────┼────────┤ │5 │105 年8 月22日│105 年11月、12│蟹老板美食店│便當 │5,400 元 │屏東縣萬巒│105 年度魅力社區│ │ │ │月 │ │ │ │鄉公所 │活化計畫補助 │ ├─┼───────┼───────┼──────┼───────┼─────┼─────┼────────┤ │6 │105 年9 月30日│105 年11月、12│蟹老板美食店│便當 │5,400 元 │屏東縣萬巒│105 年度魅力社區│ │ │ │月 │ │ │ │鄉公所 │活化計畫補助 │ ├─┼───────┼───────┼──────┼───────┼─────┼─────┼────────┤ │7 │105 年11月6 日│105 年11月 │藝豐企業社 │籃板、籃框、籃│20,000元 │屏東縣萬巒│修復籃球場主體設│ │ │ │ │ │網、籃球 │ │鄉公所 │備 │ ├─┼───────┼───────┼──────┼───────┼─────┼─────┼────────┤ │8 │105 年11月20日│105 年11月、12│文通印刷行 │結業證書製版、│5,160 元;│屏東縣萬巒│105 年度魅力社區│ │ │ │月 │ │證書彩色印製;│4,840元 │鄉公所 │活化計畫補助 │ │ │ │ │ │講義印製、資料│ │ │ │ │ │ │ │ │影印、裝釘費、│ │ │ │ │ │ │ │ │彩色輸出大圖 │ │ │ │ ├─┼───────┼───────┼──────┼───────┼─────┼─────┼────────┤ │9 │106 年4 月1 日│106 年4 月、5 │梅谷餐飲 │桌餐 │8,000 元 │屏東縣萬巒│三溝部落參訪活動│ │ │ │月 │ │ │ │鄉公所 │ │ └─┴───────┴───────┴──────┴───────┴─────┴─────┴────────┘ 附件: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 ┌──┬───────────────┬─────┐ │編號│卷宗名稱 │代號 │ ├──┼───────────────┼─────┤ │ 1 │109年度簡字第314號卷 │院卷 │ ├──┼───────────────┼─────┤ │ 2 │107年度偵字第5861號卷 │偵卷 │ ├──┼───────────────┼─────┤ │ 3 │107年度他字第519號卷 │他一卷 │ ├──┼───────────────┼─────┤ │ 4 │107年度他字第563號卷 │他二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