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盈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9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盈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9 至11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方盈傑知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則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間某日深夜,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號之住處,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自謝明軒(已於107 年7 月2 日死亡)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K 盤1 個,並將上開物品(下稱本案毒品)藏放於其上址住處而非法持有之。嗣警於108 年1 月20日15時45分許,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68號搜索票搜索方盈傑上址住處,扣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方盈傑與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82-183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82 、195 頁),並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另有警製偵查報告、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68號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大同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同局保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現場照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警卷第2 、15-21 、26、70-103頁;他卷第25-37 頁;本院卷第117 頁)。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高解析液相串聯質譜分析法鑑定,及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鑑定後,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硝甲氮平)之成分之情(重量、鑑定過程與純質淨重均詳如各該編號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同院109 年9 月25日高市凱醫檢字第10971607500 號函暨鑑定物與鑑定書轉碼編號對應清單暨鑑定物照片、同院110 年3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5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108001888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他卷第25-37 頁;毒偵卷第85-89 頁;本院卷第97-111、153-155 頁),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K 盤,經警以愷他命/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上開檢驗結果與採證照片在卷可佐(警卷第59-60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公訴意旨固以被告以鉅額借款予謝明軒購買大量純度甚高之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他第二、三級毒品,加以本案同時扣有電子磅秤、多支手機及毒品咖啡包、K 盤、藥鏟、夾鍊袋、封口機、伯朗牌咖啡包等物,而認被告持有本案毒品顯不合理;並提出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本院卷第215 頁),認被告於105 年、107 年、108 年,至本案搜索前幾天,都有查獲施用三級毒品的紀錄,而所查獲的毒品已經全部進行分裝,且分裝包數甚多,是被告已從本身施用變更為有販賣意圖;再提出檢察事務官扣案行動電話數位採證暨勘驗報告(偵卷第25-30 頁),以被告之行動電話於108 年1 月18日有疑似傳送販賣的訊息,而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本案毒品,因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要販賣的意思,謝明軒是在外面一個很兇的人,他半夜跑來要跟我拿錢,說東西先放在我這裡,我怕他會回來拿,但是我後來也找不到他等語(本院卷第182 、197 頁)。按販賣毒品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是否基於營利意圖而持有毒品,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0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公訴意旨所指之通訊內容,為被告行動電話中於108 年1 月18日與「兆昌工程行(吉」之微信對話中,含有「安仔」、「這你的」、「哥回他一下」之對話內容(偵卷第30頁),上開資訊並未提及交易毒品之數量、時間及價格,無論單獨或綜合觀察,均難判定為毒品交易之紀錄,尚難認定上開通話內容與本案毒品有何關聯,自難據為被告有何販賣營利意圖之認定。又警方查獲本案時,所扣得之藥鏟、夾鍊袋、封口機、伯朗牌咖啡包、行動電話等物,均非限於販賣毒品所專用,扣案時毒品之狀態縱有分裝,亦難認定必為販賣毒品所分裝,況被告之行動電話送檢察事務官勘查採證,進行分析、還原並擷取其內通訊紀錄,亦未查得任何堪認被告有尋找買主、對外兜售、接洽聯繫販毒事宜等足以表徵主觀犯意之客觀事實,自不足以上開扣案物與扣案物之狀態,逕自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何販賣營利之意圖。至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僅足以證明被告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而本案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愷他命之陽性反應之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等件存卷可參(警卷第30-31 頁;毒偵卷第39頁),顯見被告本有獲取毒品之管道,是縱被告以15萬元之代價取得本案毒品,亦不能排除其係為己施用而持有,是尚難以被告以大額款項取得毒品,即逕認被告確有販賣營利之主觀犯意。 ⒉至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初供稱:我是以10萬元向謝明軒買愷他命,謝明軒又向我借5 萬元,其餘毒品是他裝好一整箱給我向我借錢的抵押等語(警卷第10頁;毒偵卷第23-25 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是謝明軒說要把這些東西放我這裡,叫我借他15萬元,我當天有拿10萬元給他。我警詢中時供稱所有的K 他命都是謝明軒以10萬元賣我的,是警察問我說你有沒有吃那些K 他命,我說有,所以警察就說那就是你跟他買的等語(他卷第51-53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毒品是謝明軒拿過來說要放在我這,並且強迫我借他15萬元,他說他有錢時會再過來把毒品拿回去,毒品應該算是抵押品,他說K 他命就是算10萬元,剩下的東西是送我的,那些價值5 萬元等語(本院卷第61-62 頁)。是依被告歷次供述,其先供述其係以10萬元購買愷他命,其餘毒品是其借款5 萬元予謝明軒之抵押等語,復改稱本案毒品均為謝明軒向其借款15萬元之抵押等語,先後供述不一,所指強借以毒品質押之方式,亦難認與常情相符。惟被告本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是其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資為反證被告犯罪之論據。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意圖,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特此敘明。 ㈢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之範圍,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上開公告,乃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無論該公告內容為如何之變更,其效力祇及於以後之行為,要難溯及既往的影響公告以前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送經鑑定後雖檢定出第三級毒品「依替唑倫」成分,惟該類毒品係於108 年11月15日,始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以院臺法字第108003549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新增為第三級毒品等情,有該公告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19-120 頁)。準此,「依替唑倫」於被告本案行為時(107 年1 月間某日至108 年1 月20日)既尚未經列為第三級毒品,則被告此部分行為自不應予論罪,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而分別適用個別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刑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所犯新刑法各罪,定一法定刑較重之條文,再就所犯舊刑法各罪,定一法定刑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施行,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 ⒉按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5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論處。 ⒊按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已如前述,不論適用新舊法均構成犯罪。依修正後規定,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5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論處。 ⒋依前述想像競合犯之新舊刑法比較說明,是本案應再就上開所述較重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比較。雖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由「純質淨重20公克」下修為「純質淨重5 公克」;且法定刑由「有期徒刑3 年,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有期徒刑2 年,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然因本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不論適用新舊法均構成犯罪,則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從而,本案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先予指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嫌,容有未洽,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惟其取得持有毒品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於踐行告知程序後,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係同時取得本案毒品,並非法持有至108 年1 月20日15時45分許為警查獲止,堪認屬以一持有行為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論處。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云云,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㈣被告前因⒈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2210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⒉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簡字2448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件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被告於102 年8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則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累犯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無視我國嚴厲管制毒品之刑事政策,擅自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且係以15萬元之非低價格取得本案毒品,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多,僅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已合計高達97.07 公克,更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種類多達10種,部分扣案物內甚至混合二至三種毒品成分,非但戕害自己,對於國民健康、社會治安亦危害非輕,此絕非一般少類、小量持有者可堪比擬,是本院認不宜從輕量刑;再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期間、犯後坦承持有毒品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情形、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9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取樣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連同其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9 至11所示之物,均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無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取樣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連同其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K 盤,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審酌該第三級毒品成分亦難與析離,爰就上開物品,亦認屬本案所查獲之違禁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於查獲本案時所扣得之其餘物品(詳如附表三所示),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聯,且非違禁物,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韻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扣押物品目│扣案物品(以起訴書│ 鑑定結果 │ 鑑定報告與過程 │ │號│錄表編號 │所載名稱為準) │ │ │ │ ├─────┤ │ │ │ │ │扣押物品清│ │ │ │ │ │單保管編號│ │ │ │ │ │(均為108 │ │ │ │ │ │年度) │ │ │ │ │ ├─────┤ │ │ │ │ │起訴書犯罪│ │ │ │ │ │事實欄編號│ │ │ │ ├─┼─────┼─────────┼──────────────┼────────────┤ │1 │1 │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 │ ├─────┤西泮(Nimetazepam │tazepam )、4-甲基甲基卡西酮│ 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保803-12至│)及4-甲基甲基卡西│(Mephedrone)成分。 │ 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19 │酮(Mephedrone)之│ │ 驗鑑定書(他卷第33-37 │ │ ├─────┤咖啡包52包【扣押物│ │ 頁)。 │ │ │⑧⑴至⑻ │品目錄表名稱為:咖│ │⒉52包抽驗8 包,鑑定內容│ │ │ │啡包(DIABLO)。起│ │ : │ │ │ │訴書原記載8 包,業│ │①108 保管803-12:檢驗前│ │ │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 淨重8.276 公克,檢驗後│ │ │ │正為52包】 │ │ 淨重7.085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2.69%,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223 公│ │ │ │ │ │ 克;Nimetazepam 純度約│ │ │ │ │ │ 0.04%,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3 公克。 │ │ │ │ │ │②108 保管803-13:檢驗前│ │ │ │ │ │ 淨重8.405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354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2.71%,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228 公│ │ │ │ │ │ 克;Nimetazepam純度約0│ │ │ │ │ │ .05 %,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4 公克。 │ │ │ │ │ │③108 保管803-14:檢驗前│ │ │ │ │ │ 淨重8.335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153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4.82%,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402 公│ │ │ │ │ │ 克;Nimetazepam純度約0│ │ │ │ │ │ .03 %,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3 公克。 │ │ │ │ │ │④108 保管803-15:檢驗前│ │ │ │ │ │ 淨重8.432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312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4.16%,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351 公│ │ │ │ │ │ 克;Nimetazepam 純度約│ │ │ │ │ │ 0.03%,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3 公克。 │ │ │ │ │ │⑤108 保管803-16:檢驗前│ │ │ │ │ │ 淨重8.275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099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2.99%,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247 公│ │ │ │ │ │ 克;Nimetazepam 純度約│ │ │ │ │ │ 0.04%,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3 公克。 │ │ │ │ │ │⑥108 保管803-17:檢驗前│ │ │ │ │ │ 淨重8.147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035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1.89%,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154 公│ │ │ │ │ │ 克;Nimetazepam 純度約│ │ │ │ │ │ 0.03%,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2 公克。 │ │ │ │ │ │⑦108 保管803-18:檢驗前│ │ │ │ │ │ 淨重8.546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386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2.33%,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199 公│ │ │ │ │ │ 克;Nimetazepam 純度約│ │ │ │ │ │ 0.03%,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3 公克。 │ │ │ │ │ │⑧108 保管803-19:檢驗前│ │ │ │ │ │ 淨重9.083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7.942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2.62%,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238 公│ │ │ │ │ │ 克;Nimetazepam 純度約│ │ │ │ │ │ 0.03%,檢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003 公克。 │ ├─┼─────┼─────────┼──────────────┼────────────┤ │2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 │ ├─────┤基甲基卡西酮(Meph│酮(Mephedrone)成分。 │ 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保803-1 至│edrone)之咖啡包7 │ │ 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3 │包【扣押物品錄表名│ │ 驗鑑定書(他卷第25-27 │ │ ├─────┤稱為:咖啡包(Aape│ │ 頁)。 │ │ │⑥ │)。起訴書原記載3 │ │⒉7 包抽驗3 包,鑑定內容│ │ │ │包,業經公訴檢察官│ │ : │ │ │ │當庭更正為7 包】 │ │①108 保管803-01:檢驗前│ │ │ │ │ │ 淨重9.271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8.237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1.23%,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114 公│ │ │ │ │ │ 克。 │ │ │ │ │ │②108 保管803-02:檢驗前│ │ │ │ │ │ 淨重8.059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6.909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0.36%,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029 公│ │ │ │ │ │ 克。 │ │ │ │ │ │③108 保管803-03:檢驗前│ │ │ │ │ │ 淨重7.812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6.742 公克,Mephed│ │ │ │ │ │ rone純度約0.21%,檢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016 公│ │ │ │ │ │ 克。 │ ├─┼─────┼─────────┼──────────────┼────────────┤ │3 │4 │氯乙基卡西酮1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Chloroethcathinone、CEC)、 │ 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安保135 │為:甲基安非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a-e│ 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 │thy1aminopentiophenone、MEAP│ 驗鑑定書(他卷第25頁)│ │ │⑤ │ │P )成分。 │ 。 │ │ │ │ │ │⒉檢驗前淨重58.579公克,│ │ │ │ │ │ 檢驗後淨重58.559公克,│ │ │ │ │ │ 氯乙基卡西酮、MEAPP ,│ │ │ │ │ │ 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 │ │ │ │ │ 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4 │5 │愷他命1 包(扣押物│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品目錄表名稱為:愷│ne)成分。 │ 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 │ │安保281-1 │他命)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 │ ├─────┤ │ │ 偵卷第87頁)。 │ │ │② │ │ │⒉驗前淨重49.68 公克,驗│ │ │ │ │ │ 餘淨重49.55 公克;純度│ │ │ │ │ │ 約98%,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 約48.68 公克。 │ ├─┼─────┼─────────┼──────────────┼────────────┤ │5 │6 至11、13│愷他命10包(扣押物│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至15、17 │品目錄表名稱為:愷│ne)成分。 │ 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 │ ├─────┤他命、二、三級毒品│ │ 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 │ │安保281-2 │) │ │ 偵卷第87頁)。 │ │ │至7、9至12│ │ │⒉以拉曼光譜法檢測均呈第│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 │ │② │ │ │⒊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 │ │ │ │ │ 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隨機│ │ │ │ │ │ 抽取編號8 鑑定,驗前淨│ │ │ │ │ │ 重14.08 公克,驗餘淨重│ │ │ │ │ │ 13.9公克;純度約99%。│ │ │ │ │ │ 推估編號4 至11、13至15│ │ │ │ │ │ 、17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 │ │ │ │ │ 8.39公克。 │ ├─┼─────┼─────────┼──────────────┼────────────┤ │6 │1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Methamphetamine)成分。 │ 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 │ │安保281-8 │為:愷他命)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 │ ├─────┤ │ │ 偵卷第87頁)。 │ │ │① │ │ │⒉驗前淨重0.47公克,驗餘│ │ │ │ │ │ 淨重0.38公克;純度約98│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 │ │ │ │ │ 46公克。 │ ├─┼─────┼─────────┼──────────────┼────────────┤ │7 │1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Methamphetamine)成分。 │ 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安保135 │為:二、三級毒品)│ │ 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 │ │ 驗鑑定書(他卷第25頁)│ │ │① │ │ │ 。 │ │ │ │ │ │⒉檢驗前淨重2.945 公克,│ │ │ │ │ │ 檢驗後淨重2.925 公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9.2│ │ │ │ │ │ 1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 約2.038 公克。 │ ├─┼─────┼─────────┼──────────────┼────────────┤ │8 │18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 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 │ │安保281-13│為:藥丸(二級)】│ioxymethamphetamine、MDMA) │ 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 │ ├─────┤ │成分。 │ 偵卷第87頁)。 │ │ │① │ │ │⒉驗前總淨重2.99公克,驗│ │ │ │ │ │ 餘總淨重2.61公克;純度│ │ │ │ │ │ 約54%,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1.61公克。 │ ├─┼─────┼─────────┼──────────────┼────────────┤ │9 │19 │3,4-亞甲基雙氧苯基│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二甲胺丁酮4 包(扣│苯基二甲胺丁酮(Dibutylone,│ 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 │ │安保281-14│押物品目錄表名稱為│bk-DMBDB)成分。 │ 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 │ ├─────┤:毒品半成品) │ │ 偵卷第87-89頁)。 │ │ │③ │ │ │⒉編號19-1至19-4,隨機抽│ │ │ │ │ │ 取編號19-4鑑定,鑑定內│ │ │ │ │ │ 容: │ │ │ │ │ │①驗前淨重0.84公克,驗餘│ │ │ │ │ │ 淨重0.58公克;純度約26│ │ │ │ │ │ %。 │ │ │ │ │ │②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 │ │ │ │ │ 87公克。 │ ├─┼─────┼─────────┼──────────────┼────────────┤ │10│30 │3,4-亞甲基雙氧苯基│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乙基胺戊酮1 包(扣│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 108 年5 月8 日刑鑑字第│ │ │安保281-15│押物品目錄表名稱為│lone)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硝│ 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 │ ├─────┤:二、三級毒品) │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 偵卷第89頁)。 │ │ │④ │ │pam )、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氮│⒉驗前淨重0.31公克,驗餘│ │ │ │ │平(Chlordiazepoxide)成分。│ 淨重0.14公克;3,4-亞甲│ │ │ │ │ │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 │ │ │ │ │ 度約61%,驗前總純質淨│ │ │ │ │ │ 重約0.18公克。 │ ├─┼─────┼─────────┼──────────────┼────────────┤ │11│36 │含有第三級毒品bk-D│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 │ ├─────┤MBDB成份之咖啡包13│苯基二甲胺丁酮(bk-DMBDB)成│ 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保803-05至│包【扣押物品目錄表│分。 │ 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11 │名稱為:咖啡包(正│ │ 驗鑑定書(他卷第27-31 │ │ ├─────┤常)。起訴原記載5 │ │ 頁)。 │ │ │⑦ │包,書業經公訴檢察│ │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 │ │ │官當庭更正為13包】│ │ 3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 6725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 │ │ │ 驗鑑定書(本院卷第153-│ │ │ │ │ │ 155頁)。 │ │ │ │ │ │⒊鑑定內容: │ │ │ │ │ │①108 保管803-05:檢驗前│ │ │ │ │ │ 淨重10.199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9.02公克,因未建立│ │ │ │ │ │ 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 │ │ │ │ │ 其純質淨重。 │ │ │ │ │ │②108 保管803-06:檢驗前│ │ │ │ │ │ 淨重8.72公克,檢驗後淨│ │ │ │ │ │ 重7.536 公克,因未建立│ │ │ │ │ │ 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 │ │ │ │ │ 其純質淨重。 │ │ │ │ │ │③108 保管803-07:檢驗前│ │ │ │ │ │ 淨重10.67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9.569 公克,因未建│ │ │ │ │ │ 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 │ │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 │④108 保管803-08:檢驗前│ │ │ │ │ │ 淨重12.111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10.968公克,因未建│ │ │ │ │ │ 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 │ │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 │⑤108 保管803-11:檢驗前│ │ │ │ │ │ 淨重10.927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9.631 公克,因未建│ │ │ │ │ │ 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 │ │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 │⑥109 成保40-01 :檢驗前│ │ │ │ │ │ 淨重7.192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6.525 公克。 │ │ │ │ │ │⑦109 成保40-02 :檢驗前│ │ │ │ │ │ 淨重9.114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8.503 公克。 │ │ │ │ │ │⑧109 成保40-03 :檢驗前│ │ │ │ │ │ 淨重11.110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10.558公克。 │ │ │ │ │ │⑨109 成保40-04 :檢驗前│ │ │ │ │ │ 淨重8.974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8.357 公克。 │ │ │ │ │ │⑩109 成保40-05 :檢驗前│ │ │ │ │ │ 淨重10.909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10.314公克。 │ │ │ │ │ │⑪109 成保40-06 :檢驗前│ │ │ │ │ │ 淨重11.390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10.713公克。 │ │ │ │ │ │⑫109 成保40-07 :檢驗前│ │ │ │ │ │ 淨重10.547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9.503 公克。 │ │ │ │ │ │⑬109 成保40-08 :檢驗前│ │ │ │ │ │ 淨重9.845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9.227 公克。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 扣案物品 │ 備註 │ │號│目錄表編│ │ │ │ │號 │ │ │ ├─┼────┼─────────┼──────────────────────┤ │1 │22 │K盤1個 │⒈經愷他命/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 │ │ │ │ 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警卷第60-6│ │ │ │ │ 1 頁)。 │ │ │ │ │⒉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頁反面)。 │ └─┴────┴─────────┴──────────────────────┘ 附表三: ┌─┬────┬─────────┬──────────────────────┐ │編│扣押物品│ 扣案物品 │ 備註 │ │號│目錄表編│ │ │ │ │號 │ │ │ │ ├────┤ │ │ │ │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 │ │ ├─┼────┼─────────┼──────────────────────┤ │1 │3 │咖啡粉 │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 │ ├────┤ │ 第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他卷第27│ │ │803-4 │ │ 頁)。 │ │ │ │ │⒉檢驗結果:檢出咖啡因(Caffeine)。 │ │ │ │ │⒊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頁反面)。 │ │ │ │ │⒋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2 │20至21 │一粒眠15顆 │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5 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 │ ├────┤ │ 第5879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本院卷第│ │ │ │ │ 49頁)。 │ │ │ │ │⒉檢驗結果:檢出依替唑倫(Etizolam)成分;檢│ │ │ │ │ 驗前毛重4.566 公克,檢驗後毛重4.381 公克。│ │ │ │ │⒊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 頁反面),業已發│ │ │ │ │ 還被告(見本院卷第47頁領據)。 │ │ │ │ │⒋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3 │23 │藥鏟1個 │⒈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頁反面)。 │ │ ├────┤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 │ │ │ ├─┼────┼─────────┼──────────────────────┤ │4 │24 │電子磅秤1個 │⒈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頁反面)。 │ │ ├────┤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保803-4 │ │ │ ├─┼────┼─────────┼──────────────────────┤ │5 │25 │iphone6 行動電話(│⒈無SIM 卡。 │ │ ├────┤金色)1支 │⒉被告稱其所有,供子女玩的(警卷第8 頁;他卷│ │ │保1457-1│ │ 第51頁)。 │ │ │ │ │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6 │26 │iphone7plus 行動電│⒈無SIM 卡。 │ │ ├────┤話(銀色)1支 │⒉被告稱其所有,供子女玩的(警卷第8頁;他卷 │ │ │保1457-2│ │ 第51頁)。 │ │ │ │ │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7 │27 │iphone7plus 行動電│⒈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話(金色)1支 │⒉被告稱其所有(警卷第8 頁反面)。 │ │ │保1457-3│ │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8 │28 │0 號夾鍊袋1 包 │⒈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頁及其反面)。 │ │ ├────┤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保803-7 │ │ │ ├─┼────┼─────────┼──────────────────────┤ │9 │29 │1號夾鍊袋1包 │⒈被告稱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頁及其反面)。 │ │ ├────┤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保803-8 │ │ │ ├─┼────┼─────────┼──────────────────────┤ │10│31 │封口機1台 │⒈被告稱沒用過,為謝明軒所有(警卷第9 頁;他│ │ ├────┤ │ 卷第53頁)。 │ │ │保803-6 │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1│32 │電子磅秤1個 │⒈被告稱有借用過,為謝明軒所有(警卷第8 頁反│ │ ├────┤ │ 面)。 │ │ │保803-5 │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2│36 │伯朗咖啡包2包 │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 │ ├────┤ │ 第600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他卷第25│ │ │保803-9 │ │ -37頁)。 │ │ │至10 │ │⒉檢驗結果:未檢出毒品。 │ ├─┼────┼─────────┼──────────────────────┤ │13│順位37 │佰元鈔11張 │⒈被告稱其胞弟方威超所有(警卷第8 頁及其反面│ │ ├────┤ │ )。 │ │ │保803-10│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4│順位38 │伍百元鈔6張 │⒈被告稱其胞弟方威超所有(警卷第8 頁及其反面│ │ ├────┤ │ )。 │ │ │保803-11│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5│順位39 │仟元鈔7張 │⒈被告稱其胞弟方威超所有(警卷第8 頁及其反面│ │ ├────┤ │ )。 │ │ │保803-12│ │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6│33 │K盤1個 │⒈經愷他命/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 │ │ │ │ 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警卷第63-6│ │ │ │ │ 4頁)。 │ │ │ │ │⒉被告稱其所有(警卷第8頁)。 │ │ │ │ │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7│34 │磨K片1個 │⒈經愷他命/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 │ │ │ │ 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警卷第65-6│ │ │ │ │ 6頁)。 │ │ │ │ │⒉被告稱其所有(警卷第8頁)。 │ │ │ │ │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 │18│35 │K盤1個 │⒈經愷他命/搖頭丸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二合一│ │ │ │ │ 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陽性反應(警卷第65-66 頁)。 │ │ │ │ │⒉被告稱其所有(警卷第8頁)。 │ │ │ │ │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