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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38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簡光昌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讚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文讚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632號
  被   告 陳文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讚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貴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422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1年8月26日14時許,在屏東
    縣○○市○○○路00○0號保聯國際有限公司飲用啤酒後,明知已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4時20分許,酒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上路,行駛於屏東縣九如
    鄉黃金路段時,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
    並於同日14時57分許,測試其口中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5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文讚供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袁慶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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