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佩妤(原名:蔡岱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妤(原名:蔡岱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297號、111年度緩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再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同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蔡佩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年6月,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ROBOCAR POLI」商標之玩具 76個(含警方購證12個) 2 仿冒「LINE」商標之氣球 39個 3 現金(新臺幣) 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