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石安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安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安正犯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石安正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賺取仲介費,為他人媒介非法外籍勞工,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暨考量其此前無前科素行良好(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情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45號被 告 石安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安正為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美和管理企業社的 負責人,從事看護仲介業務。民國112年5月24日晚間,戴美英的婆婆黃周金菊因確診新冠肺炎,必須在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之屏東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急於找一位看護照顧,戴美英因此透過醫院急診室外的公告欄所貼廣告,以電話聯絡石安正介紹看護,石安正利用通訊軟體LINE的群組張貼需要看護的訊息後,經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林生先介紹外國人即越南籍阮氏辰(原於高雄市私立千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擔任監 護工,於110年12月9日逃離原雇主工作地而行蹤不明,其居留權及原聘僱許可因而失效,已於112年6月17日被遣送出境)擔任看護,並由阮氏辰利用通訊軟體與石安正取得聯絡。 石安正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知悉阮氏辰為越南籍外國人且無在我國擔任看護黃周金菊的工作許可,仍介紹阮氏辰給戴美英僱用以擔任黃周金菊的看護,石安正則可向阮氏辰收取每日新臺幣(下同)300元的仲介費(於該次看護工作結束後一次收取),阮氏辰即於112年5月25日上午至屏東 基督教醫院找戴美英,戴美英即自當天起以每日3000元(在 急診室住院則再加200元)之對價僱用阮氏辰擔任黃周金菊的看護(迄至警方查獲為止已給付阮氏辰9200元)。嗣警方接獲報案後於112年5月28日13時許,在屏東基督教醫院黃周金菊所住的611號病房內,查獲阮氏辰非法從事擔任看護之工作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石安正坦承不諱,且有阮氏辰112年5月28日警詢調查筆錄及內政部移民署屏東縣專勤隊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即阮氏 辰個人資料,國籍為越南,原本在高雄市私立千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擔任監護工,經雇主通報於110年12月9日行方不明)、戴美英112年6月9日在移民署屏東縣專勤隊之調查筆錄及113年2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美和管理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阮氏辰入出境資料(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檢察官 蔡榮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