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清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清雄為賺取報酬,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海闊天空」之人(下稱「海闊 天空」)、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勿忘初心」之人(下稱「勿忘初心」)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海闊天空」於不詳時、地,偽造『兆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品公司」 )』員工「劉清雄」之識別證圖案檔案及「兆品公司」存款憑 證圖案檔案後,「海闊天空」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被告,再由被告將上述檔案列印出以偽造「兆品公司」員工「劉清雄」之識別證及「兆品公司」存款憑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則以如附表「詐騙方式及結果」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詐騙方式及結果」欄所示之時、地與被告會面;而被告嗣將所收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轉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迨 被告收受如附表編號2所示款項之際,旋遭執行盤查勤務之 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 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9月5日死亡,有法務部○○○○○○○ ○113年9月5日屏所戒字第11302210020號函及所附國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