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一號 自 訴 人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 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昌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丁廣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