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丙○○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五年度上訴 字第十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 二、甲○○係高雄籍「南山」號漁船船長,乙○○為該漁船之輪機長,丙○○為大副 ,丁○○、洪崑總及郭瑞泰(洪崑總及郭瑞泰部分現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 年訴字第一八六號審理中)則為該漁船上之船員。其等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許,駕駛「南山」號漁船自 高雄港第一港口漁港分駐所報關出海。惟其等出海後,並未航向申報之目的地南 中國海,而係於同年月十三日至十九日間,在某不詳地點,裝載大陸地區生產之 農產品「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斤及來源不明如附表所示約十三萬公斤之物品, 藏放於該船密窩內私運進入台灣地區。嗣於同年月二十日早上,在高雄港水警局 高雄隊碼頭當場查獲,並扣得大陸地區農產品「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斤及如附 表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水上警察局第五(高雄)隊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運送農產品「百合」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進入台灣地區 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辯稱:扣案之「狗母魚 」及「沙鰡魚」四十九公噸,係「南山號」於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三度四十分、 東經一一八度至一一九度之澎湖附近海面,以拖網作業方式,連續下網四十八網 次所捕獲,而農產品「百合」及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自一國籍、名稱不詳之鐵殼船 上接駁而來,伊等並未停靠於港口載貨,且前開貨物亦非管制物品云云。另訊據 被告乙○○、丙○○及丁○○亦均矢口否認有何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辯稱 :附表中扣案之「狗母」及「沙鰡」等魚類係伊等所捕獲,至其餘物品則不知為 何會在船上云云。經查: ㈠「南山號」漁船出海時至公海捕魚時船倉並無裝載物品,惟於警方在高雄港水 警隊高雄碼頭查獲時,船倉內則裝有農產品「百合」及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 業據被告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並有「百合」四千二百八十公斤及 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該等物品確係由台灣以外地區所進口者已灼然 甚明。 ㈡被告私運進入台灣地區之農產品「百合」係百合科植物,我國常有栽培,取其 鱗莖作名貴食品及中藥藥材,其中除「麝香百合」一種係產於台灣外,其餘各 品種則均係出產於我國大陸地區,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函復本院 屬實,有該會衛中會藥字第八九○○九二七五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等所私運 進口之「百合」係大陸地區之農產品,亦堪予認定。又其查獲之「百合」重量 為四千二百八十公斤,有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貨品扣押單一紙在卷足憑(警 卷第三十一頁),其顯已逾一千公斤之公告管制數額,自屬懲治走私條例所稱 之「管制物品」無疑。 ㈢至被告甲○○所稱「南山號」漁船拖網作業海域(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三度四 十分、東經一一八度至一一九度),依以往該月份海域資源量統計,一般一網 次「狗母」及「沙鰡」魚各佔百分之十五以下,而該船下網四十八網次所捕獲 之「狗母魚」及「沙鰡魚」竟高達四十九噸,換算平均一網次即超過一公噸以 上漁獲量,顯屬偏高不合理,故該二項魚貨應非自行捕獲等情,亦據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判定屬實,有該署判定諮詢電話傳真一紙附卷可考,是被告甲 ○○、乙○○、丙○○、丁○○辯稱扣案之「狗母魚」及「沙鰡魚」係伊等所 捕獲云云即顯與事實有違,而不足採信。復依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警 察隊查獲本案時拍攝照片所示,該船之起繩機及甲板兩側滾輪均未有使用過之 跡象;網具破舊不堪;船尾油漆、船尾左右側及中間滑輪油漆完整無脫落現象 ,顯無網具摩擦,足證該船並無下網作業捕魚跡象,亦有查獲照片三十張在卷 足參。是被告乙○○、丙○○及丁○○既為被告甲○○所僱用之船員,並共同 具名報關出海,衡情對於該船重大事務及航行計劃均當知曉,並有所分擔參與 。被告等於長達八日之航程內既未從事任何漁撈作業,而該船竟裝載有多達十 三萬四千五百公斤之貨物,如謂船員對於貨物來源均不知情,亦未參與搬運貨 物,實難令人憑信,應屬事後卸責之詞,無從據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此外,復有漁港出港申請書、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在卷足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乙○○、丙○○及丁○○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其等四人與另案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 之洪崑總及郭瑞泰間,有犯意之聯絡及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 ○曾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甫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乙紙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 依法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甲○○、丁○○並無前科,被告乙○○、丙○○則均 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前科;其等犯罪動機係走私物品進口牟利;走私物品之數 量;被告等於漁船上之職務分工及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甲○○、丁○○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 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至扣案之管制物品「百合 」四千二百八十公斤,業經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移交 屏東縣農會點收銷燬而不復存在,有屏東縣農會屏縣農推字第二九四六號函在卷 可憑,為避免執行之困難,故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於右開時間航行至大陸地區私運如附表所示之管制物品進口 ,因認被告等涉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 額罪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然查: ㈠附表所示之物品,其包裝外觀或物品本身均無可供識別係由大陸地區生產、製 造及出口之標誌或特徵等情,業據查獲本案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第五海巡隊以(八九)洋局五偵字第二七七六號函覆本院在卷,且附表所示之 物又非屬其他經行政院公告管制之物品,亦有該等扣案物品之照片在卷可供核 對,是公訴人認被告等此部分涉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即有未合。 ㈡又公訴人認扣案之物多達十三萬四千五百公斤,數量龐大,搬運費時,而難自 海上從他船接駁,固屬有見,然即逕而推論該等扣案物品係被告航行至大陸地 區所私運,則又屬無據。按於大陸地區沿岸及台灣海峽水域,為政府統治權所 及之地區、島嶼,亦不在少數,是被告等非不得航行至該等政府統治權所及之 島嶼載運上開貨物。況扣案物品是否皆於同一地點所裝載?有無一部分來自陸 地,另一部分則接駁自公海之可能?此由扣案之物品羊排,其包裝上竟有紐西 蘭英文圓戳印,即不能令人無疑。是本院既對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有如上合理 之懷疑存在,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資為裁判基礎。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全部一部之關係或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實質上一罪 或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又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宜檢守紀安字第八三○五號函, 檢送被告丙○○、顏福三、洪松雄、洪崑總及郭瑞泰等人之警訊及偵查筆錄,函 請併辦一節,經查被告丙○○始終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之犯行,而扣案之蟹腳、魚漿、草蝦等物既非管制物品,又不能證明係自大陸進 口,故難認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之犯行,既不能證明此函送併辦部 分之被告犯行,自與本件起訴部分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本院所得併 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椿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 品 名 │ 重 量 │ 處 理 單 位 │ ├───┼─────┼─────────────┼──────────┤ │ 一 │ 沙 鰡 │ 二萬四千三百公斤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 │ 二 │ 狗母魚 │ 二萬四千九百三十公斤 │ 同右 │ ├───┼─────┼─────────────┼──────────┤ │ 三 │ 冬 筍 │ 八千三百一十公斤 │ 屏東縣農會 │ ├───┼─────┼─────────────┼──────────┤ │ 四 │ 乳 豬 │ 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一公斤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 五 │ 羊 排 │ 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公斤 │ 同右 │ ├───┼─────┼─────────────┼──────────┤ │ 六 │ 鴨 舌 │ 五千五百公斤 │ 同右 │ ├───┼─────┼─────────────┼──────────┤ │ 七 │ 豬 腸 │ 七千三百四十四公斤 │ 同右 │ ├───┼─────┼─────────────┼──────────┤ │ 八 │ 豬腳筋 │ 四千六百零五公斤 │ 同右 │ ├───┼─────┼─────────────┼──────────┤ │ 九 │ 雞睪丸 │ 五千二百三十五公斤 │ 同右 │ ├───┼─────┼─────────────┼──────────┤ │ 十 │ 羊肉串 │ 八千六百七十三公斤 │ 同右 │ ├───┼─────┼─────────────┼──────────┤ │ 十一 │ 乳 鴿 │ 三百公斤 │ 同右 │ ├───┼─────┼─────────────┼──────────┤ │ 十二 │ 蟬 蛹 │ 六百四十公斤 │ 同右 │ ├───┼─────┼─────────────┼──────────┤ │ 十三 │ 蜂 蛹 │ 三十公斤 │ 同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