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代 甲○○ 表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包梅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