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罰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因其代表人或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松竹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5 月21日及93年6 月25日犯因其代表人或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8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