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