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770 號、98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616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固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惟被告甲○○於偵查中供述:本件查獲農藥業經贈送劉貴珠等語,而被告甲○○交付之農藥係由劉貴珠擺放在其店內或出售、或贈送乙節,業據劉貴珠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堪認被告甲○○已將扣案農藥所有權移轉劉貴珠,劉貴珠始得自由處分上開農藥。參以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理由欄亦敘明「甲○○係化學原料進口貿易商... 於民國94年1 月間自巴拉圭輸入後,贈送10包『百事達』給位於屏東縣枋寮鄉建發農藥行之老闆劉貴珠試用... ,嗣於94年9 月16日為屏東縣政府農業局人員購買2 包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售出之9 包『百事達』... 」,顯係認定扣案農藥係經被告甲○○贈送劉貴珠,而為劉貴珠所有,是扣案農藥既非被告甲○○所有,自不合於首揭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農藥管理法第55條固有必要沒入之規定,然此為主管機關「沒入」程序之處理規範,要不得由法院援引以「沒收」之刑事處分為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