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證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 代 表 人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璟良營造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璟良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