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彥緯、李輝煌、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8號再審原告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再審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3 號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8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