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徐文祥、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浴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徐文祥 被 上訴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9,24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