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0號原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智豪等五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