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賴貴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就遺產管理之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貴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9年度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貴發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規定,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在遺產管理完畢前,茲依序陳明已進行之管理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請求酌定報酬及核定代墊費用,俾於遺產管理完畢前參與分配等語。 ㈠鈞院部分:1.民國(下同)99年12月21日聲請公示催告,支出規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2.收受100 年1 月11日99年度家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裁定。3.刊登公示催告,支出1,800 元。4.本件聲請費1,000元。 ㈡國稅局部分:1.申請被繼承人賴貴發財產資料。2.申報遺產稅。 ㈢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賴貴發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 ㈣地政機關:申請土地謄本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㈤稅務局:辦理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納稅義務人加註遺產管理人登記。 ㈥其他:函查被繼承人賴貴發之遺產。 ㈦以上共支出代墊費3,800元。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66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貴發之遺產管理人,就任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括聲請公示催告、登報、申請遺產歸屬清單及各類財產所得清單、戶籍謄本、處理稅務事項、搜索財產,且於管理遺產期間,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賴貴發代墊登報費用 1,800 元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3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告狀、掛號回執、匯款執據、公告、刊登廣告證明單、廣告費收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暨匯款入帳聲請書、分配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松濤律師事務所函、屏東縣潮州鎮民代表會、凱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斟酌聲請人所為搜索財產、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登報、處理稅務事項等,且於管理遺產期間,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賴貴發代墊登報費用1,800 元等情,及後續之遺產管理等事項;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屏東縣潮州鎮○○○段748 之2 地號土地,已至強制執行程序之參與分配階段,遺產處理之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衡酌聲請人支出之相關勞力、心力之程度,聲請人能妥善進行遺產管理行為,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同具公益之職務性質,本件自非不得比照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原則上處理訴訟事務案件報酬約15,000元至3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至5, 000元),審酌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及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時間、心力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 萬元為適當。至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本院於99年度家催字第201 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貴發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另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亦係由被繼承人賴貴發之遺產負擔,均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上述之2,000 元費用部分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