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展延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鄭植欽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展延清償期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執消債更字第一九一號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止,並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開始履行,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完畢,各期之清償方法及清償金額如附表所示。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度進行更生程序時,任職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實領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履行原更生方案已多有困難;現則擔任義大皇冠酒店之警衛一職,每月實領所得則減少為22,300元,惟每個月須繳納自用住宅貸款10,000元及支出兩名女兒之扶養費,致原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多所拖延,而對各銀行僅繳納部分金額,甚或完全無力支付,現已無能力繼續依更生方案按月清償9,000 元而致毀諾,台新商業銀行更持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然伊有誠意願繼續清償各銀行之欠款,但每月僅能提出5,000 元至6,000 元之金額還款,又恐房屋被拍賣而無所依歸,經濟狀況因此陷於更為窘迫之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 條之規定,請求延緩清償期間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 ㈠、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均以:聲請人如確實無能力足以按原更生方案按期清償,同意聲請人延期清償。 ㈡、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聲請人有自用住宅無法按期繳款之問題,所以原告由6 年延長為8 年,聲請人應向自用住宅銀行聲請延展清償期日。 三、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101 年1 月4 日公佈之消債條例第75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按其立法意旨,債務人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為減輕債務人之舉證責任,於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應予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四、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實領所得驟減為22,300元,扣除每個月須繳納房貸10,000元及支出兩名女兒之扶養費,無以繼續依更生方案按月清償9,000 元,爰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經查: ㈠、本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本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自9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後,復於98年7 月20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確定,依上開更生方案,聲請人需自第1 期至第96期,按月清償9,000 元,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2 號、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91 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97年度進行更生程序時,每月實領薪資為24,000元,業經裁定認可在案,現則任職於義大皇冠酒店警衛一職,其每月實領所得約23,610元【計算式:100 年11月至101 年2 月:24,704元+22,904元+22,304元+24,530元)÷4 個月=23,61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單及存摺明 細為證,是應認聲請人每月可資運用之可處分所得為23,610元。又聲請人陳稱每月尚須支出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約10,000元,另須償付自用住宅貸款10,000元,則按前開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甚明,俱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事由,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屬有據。 ㈢、末按,本件聲請人收入不豐仍盡力清償債務,應許重建其生活,又揆諸前揭條文之立法意旨,為避免延長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之權益,且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之情況及積欠款項酌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為2 年為適當。經查,聲請人按原認可之更生方案完全履行之期數僅為8 期(詳如附表所示),為於延長期限內提高清償比例,以提升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保全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受償,聲請人既餘88期未為清償,加計前開酌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 年,共112 期,是原認可之更生方案延長之履行期限,自本裁定送達後翌月起即101 年3 月開始履行,延長至110 年6 月止,各期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原每期清│已清償數額│所餘債權 │債權比例│第1 至第111 期│第112 期清償額│ │ │ │ │償額 │ │ │ │清償額 │(110 年6 月)│ │ │ │ │ │ │ │ │(100 年3 月至│ │ │ │ │ │ │ │ │ │110 年5月) │ │ │ │ │ │ │ │ │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12,672元 │3,257元 │68,397元 │244,275 元│37.00% │2,181元 │2,184元 │ │ │ │ │ │(21期)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55,168元 │2,658元 │36,580元(│218,588 元│41.19% │2,427元 │2,519元 │ │ │ │ │ │10期,併加│ │ │ │ │ │ │ │ │ │計個別協時│ │ │ │ │ │ │ │ │ │清償1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慶豐商業銀行 │58,176元 │606元 │3,030元 │53,328元 │ │ │ │ │ │(99年3 月由台新│ │ │(台新銀行│ │ │ │ │ │ │商業銀行承受) │ │ │承受前清償│ │ │ │ │ │ │ │ │ │5期 ) │ │ │ │ │ │ │ │ │ │1,818 元(│ │ │ │ │ │ │ │ │ │台新銀行承│ │ │ │ │ │ │ │ │ │受後清償3 │ │ │ │ │ │ │ │ │ │期)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6,192元 │377元 │6,032元 │30,160元 │4.57% │269元 │301元 │ │ │ │ │ │(16期) │ │ │ │ │ ├─┼────────┼─────┼────┼─────┼─────┼────┼───────┼───────┤ │4 │美商花旗銀行 │36,288元 │378元 │11,340元 │24,948元 │3.78% │222元 │306元 │ │ │ │ │ │(迄101 年│ │ │ │ │ │ │ │ │ │2 月仍正常│ │ │ │ │ │ │ │ │ │繳款,共30│ │ │ │ │ │ │ │ │ │期)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 │43,680元 │455元 │已全數清償│0元 │0% │0元 │0元 │ │ │ │ │ │完畢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1,824元 │1,269元 │32,994元 │88,830 元 │13.46% │793元 │807元 │ │ │ │ │ │(26期) │ │ │ │ │ ├─┼────────┼─────┼────┼─────┼─────┼────┼───────┼───────┤ │ │加 總│864,000元 │9,000元 │203,871元 │660,129元 │100% │5,892元 │6,11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