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陳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原告陳玉珠與被告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錦達、陳桂花、邱彥霖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1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倬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