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宋品思 宋筱可 宋昇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鑫照企業有限公司、虹光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