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周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汪招明 被 告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錦達 被 告 邱彥霖 訴訟代理人 邱錦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桂花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死亡,是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9 月3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明是否就被告陳桂花部分聲明承受訴訟,並請補呈其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